乾政办发〔2018〕47号关于依法取缔砖瓦窑(罐罐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18-05-25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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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2018-003343 乾政办发〔2018〕47号 公文时效:[有效]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23日
乾政办发〔2018〕47号关于依法取缔砖瓦窑(罐罐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 知

乾政办发〔20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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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取缔砖瓦窑(罐罐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乾县“铁腕治霾·保卫蓝天”2017年工作方案》、(乾政办发[201714号)和《乾县铁腕治霾2017年砖瓦行业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乾政办发[201722号)和《乾县环境保护工作“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乾办发[201650号)文件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砖瓦窑(罐罐窑)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并对违法砖瓦窑(罐罐窑)进行全面取缔,但目前为止,部分砖瓦窑(罐罐窑)相继擅自偷烧、恢复生产,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并已造成不良后果,严重威胁了我县正常的砖瓦窑行业秩序和安全生产环境,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为维护全县砖瓦窑场秩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依法取缔砖瓦窑(罐罐窑)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原则,本着以人为本、环保为民的准则,依法取缔砖瓦窑(罐罐窑),促进全县砖瓦窑场秩序健康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保驾护航。
    二、整治范围和工作目标
    整治范围:全县辖区内经排查,目前违法砖瓦窑(罐罐窑)共17处,占地面积为152.4亩。
   
整治工作目标:对全县砖瓦窑(罐罐窑)企业实施取缔。
   
关闭标准:依法断电、限期自行处置和依法强制处置生产设备,捣毁窑体、烟囱,吊销相关证照,对场地进行生态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通过集中整治,达到保护耕地和环境,降低能耗,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排查阶段(2018523日至531日)
    各镇办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召开砖瓦窑(罐罐窑)占地村干部和业主工作会议,拉网排查、澄清底数,在此基础上,广泛深入宣传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形成全民参与、共同打击的浓厚氛围。
  
 第二阶段:自行清理阶段(201861日至610日)
    各砖瓦窑(罐罐窑)要全面停产整顿。电力部门从即日起落实断电措施,广电局每天对有关镇办整治砖瓦窑(罐罐窑)进度情况进行电视通报。各砖瓦窑(罐罐窑)业主要于2018610日前自行拆除设备。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8611日至620日)
    政府统一部署,由国土局牵头,各镇(办)及相关部门配合成立领导小组,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集中力量开展统一清查强制拆除予以捣毁,彻底取缔砖瓦窑(罐罐窑),并收缴加工设备设施,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生产活动的发生。对决定取缔砖瓦窑(罐罐窑)企业,持有证照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对非法生产加工点组织者的打击要提前介入,与排查摸底同步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公安局、各镇()、监委会、政府督查室、国土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广电台、安监局、供电分公司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局局长胡小乔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督导,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实施。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精心安排部署,研究制定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各负其责,协调联动。
    ()夯实主体责任。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是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专项整治行动,确定取缔砖瓦窑(罐罐窑)名单,并依法有序实施取缔。各镇()为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
    (三)认真开展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精干力量,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集中时间进行认真自查,确保做到不留死角;完善“一厂一档”坚决遏制砖瓦窑(罐罐窑)偷生产违规行为发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执行到位。
    (四)分类实施治理。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类制定监管方案,逐一处置,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对于未办理备案、环保等手续的,依法实施关停、取缔,拆除砖瓦窑(罐罐窑)设施及房屋,恢复地貌。 
    ()明确部门职责。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各自职能及本次整治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专项整治行动任务。
    1
、国土局牵头统一协调,负责违法用地上的清理清查、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督查和整治情况汇总上报,督促做好关闭企业生产场地的生态恢复,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2、各镇(办)作为责任单位,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辖区内砖瓦窑(罐罐窑)取缔实施工作,制定辖区内砖瓦窑企业整治工作方案和关闭砖瓦窑企业善后处置方案,配合各职能部门对关闭砖瓦窑企业予以拆除关闭并捣毁生产设备,做到场清人走,并加强取缔后的监管工作,严防死灰复燃。
    3
、公安局:负责维护依法取缔砖瓦窑(罐罐窑)现场秩序,对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抗法行为,采取措施从重查处。
    4
、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依规吊销被关闭罐罐窑的营业执照。
    5
、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严厉打击无环保处理设施、逃避环保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6、安监局:依法依规查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

7、广电台: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及跟踪报道。

8、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9
、监委会:负责对各有关乡镇及有关部门履行打击非法砖瓦窑(罐罐窑)进行监督监察,严肃查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渎职失职、以权谋私、为非法采矿人通风报信等违纪行为。

10、国、地税局:负责注销非法砖瓦窑(罐罐窑)企业税务登记证。
    11
、供电分公司:负责对非法砖瓦窑(罐罐窑)生产过程中私串乱接电力设施行为的查处打击和用电设施的拆除
    同时,执法干部广泛宣传铁腕治霾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教育引导企业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支持铁腕治霾工作,确保县域内空气质量优良。 
    (六)强化责任追究。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各项关停取缔工作措施的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健全监管体系,实现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对发现砖瓦窑(罐罐窑)私自开工生产,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等问题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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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辑:[王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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